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...
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
皖财税法〔2019〕157号
2019-02-20
索 引 号:002986299/201902-00007信息分类:其他文件
发布机构: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主题分类:税收政策
名 称: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生成日期:2019-02-20 09:51:03关 键 词:
文 号:皖财税法〔2019〕157号浏览次数:870 次
有效性:有效
索 引 号:002986299/201902-00007
信息分类:其他文件
发布机构:省财政厅
主题分类:税收政策
名 称: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生成日期:2019-02-20 09:51:03
关 键 词:
文 号:皖财税法〔2019〕157号
浏览次数:871 次
有效性:有效
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、县(区)税务局,江北、江南集中区税务局:

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 2019〕2号)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我省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(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)和经营所得,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,在每人每年 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。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。

二、本通知自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

2019年2月20日
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政策的通知.pdf

立即登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