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| 002986299/201902-00007 | 信息分类: | 其他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| 主题分类: | 税收政策 |
| 名 称: |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| ||
| 生成日期: | 2019-02-20 09:51:03 | 关 键 词: | |
| 文 号: | 皖财税法〔2019〕157号 | 浏览次数: | 870 次 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|
| 索 引 号: | 002986299/201902-00007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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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息分类: | 其他文件 | ||
| 发布机构: | 省财政厅 | ||
| 主题分类: | 税收政策 | ||
| 名 称: |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| ||
| 生成日期: | 2019-02-20 09:51:03 | ||
| 关 键 词: | |||
| 文 号: | 皖财税法〔2019〕157号 | ||
| 浏览次数: | 871 次 | |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|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、县(区)税务局,江北、江南集中区税务局:
根据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 2019〕2号)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对我省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(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)和经营所得,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,在每人每年 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。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。
二、本通知自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
2019年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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